解析:
危险驾驶罪的最罹量刑依据为交通肇事罪,其上限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以下情况被视为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究,具体包括:
(1)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情节极其恶劣者;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者。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如对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应按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种行为,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罪名,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