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期间的传唤时间通常被划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一般的传唤和拘传持续的时间均不允许超过12个小时;
其次,如果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比如案件的重大程度或复杂性非常高,以至于必须动用拘留或者逮捕等极端手段时,这种情况下传唤和拘传所能持续的时间将被限制在24小时以内;
再者,对于涉及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在进行传唤之后,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详细的询问和调查取证工作,而这个过程所花费的时间不能超过8个小时;
最后,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可能会导致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话,那么询问和调查取证的时间则不能超过24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