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将被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产生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者,针对身患严重疾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产生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针对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即使在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拘役等情况下,仍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监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因此,取保候审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仍需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