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需要外出配合取保候审的跨省传唤,务必先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然后才可离开所在地的市或县。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罪犯以及被告人员均需履行如下义务:
(1)未获执行机关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的市或县;
(2)如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备案;
(3)接到传讯通知时,应准时抵达案发现场;
(4)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