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女职员工育哺乳权益遭受不当侵犯之时,她有权利向其所属的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管理机构提出申诉请求。负责处理此类申诉事宜的有关部门必须于接到申诉书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策。
如若女职员工对该处理决策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策书之日起的第十五天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