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公安部门及其他司法机构传召被采取此类措施的人员时并未设立明确次数限制。
然而,该类人员必须确保每次接到传唤后均能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倘若经过传唤,被取保候审的涉案者无适当理由拒不出席,且这种情况严重干扰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那么便可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