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的传讯次数与刑期之间的关系
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公安部门及其他司法机构传召被采取此类措施的人员时并未设立明确次数限制。
然而,该类人员必须确保每次接到传唤后均能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倘若经过传唤,被取保候审的涉案者无适当理由拒不出席,且这种情况严重干扰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那么便可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第一次去检察院干嘛
在进行取保候审初次前往检察院的过程中,您可能会面临讯问环节。
关于这一问题,我想在此稍作解释。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它主要应用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具体而言,这些人士在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相关司法机关需责令他们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传随到,禁止其自由活动或是暂时解除其已经被限制的自由。
然而,我们也需要了解,适用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抑或独立使用附加刑;
其次,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隐患的;
然后,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便或在此基础上处于哺乳期的怀孕者或哺育幼儿的女性来说,也可以进行取保候审而无需担心产生社会危害。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还未结束,此时也需要采用取保候审这种方式。
另外,关于取保候审的操作流程,您也需要有所掌握。
首先,需要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任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而言,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特别地,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那么他们所雇佣的律师也是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
当然,申请取保候审是必须通过书面文件进行的。
接下来就是等待决定的阶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回复。
如果决定对某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则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订《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该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荐保证人或缴纳足额保证金。
如发现申请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会拒绝取保候审。
如果拒绝了申请,相关机构就会告知申请人,同时详细解释拒绝的理由。
此外,如果案情需要,司法机关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取得保候审措施。
再者,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头传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时要求他们签字或盖章,告诚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之人只要没有违反法定条件(符合第56条规定),并且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会把保证金退还给他们,并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网上追逃应取消吗怎么办
取保候审环节结束之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解除与之配套的网络通缉状态。因为取保候审本身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对已然被决定采取该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士来说,不再将他们列入网逃名单。然而,如果在具体实践中出现了特殊状况,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限内擅自离境,或者与事例有关的新证据收集具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导致重返抓捕行动的必要性,这种情况下,未能及时解冻并终止网逃状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果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代理律师方发现此类现象,务必及时向执行任务的司法机构提交异议申请,敦促其妥善处理并作出适当修正。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执行任务的司法机构将会根据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如果确实认定为不当追逃行为,将依法解冻并取消相应的网络通缉状态。与此同时,作为被设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必须严格遵守相关限制条例,积极配合各项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
取保候审期间,传讯次数无明确限制,但涉案者需确保每次传唤均准时到场。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严重干扰审判活动,则可能被采取逮捕措施。因此,被取保候审者应积极配合传讯,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审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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