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而涉及公职人员犯罪行为的侦查则由检察机关负责。总体而言,在侦查阶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效率是最为高效的。当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并等待逮捕期间,若具备相关条件,他们自身或者其亲属有权向相关办案单位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具体表现为同意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或是提供可靠的保证人,同时承诺随传随到,确保遵循法律法规;倘若出现任何违反法纪的情况,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犯罪嫌疑人遭到逮捕,那么他们或是其指定负责的律师便可依法进行申请取保候审的操作。
至于审查起诉阶段,这是指共和国检察院对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情况。在此阶段,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然而通常情况下难度较大。对于证据确凿的案件,检察院会迅速将其移交至法院进行审理;反之,对于证据尚显不足的案件,检察院有权将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除非是极个别较为特殊的案例,否则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小。
此外,在检察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的伤害类案件,也有可能在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最后,审判阶段即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的环节。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均有可能对案件当事人实施取保候审。对于证据不足、超期羁押等情况,也都有可能在该阶段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