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危险驾驶罪的减刑事宜,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减刑请求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和审理。如果被申请者确实存在诚心忏悔或立功表现的事实,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给予其适当的减刑。未经法律规定的正式审判程序,减刑决定不得任意作出。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罚期限方面,对于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的条件: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