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倘若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实施抢夺,且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人民币一千元及以上时,公安部门应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时,已经达到了抢夺罪中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2.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一点与抢劫罪存在显著区别;抢夺罪仅针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进行侵害,并不危及人身安全,因此属于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通常为普通财物,例如货币、物品等,但并不包含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若涉及此类物品则不能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抢夺行为必须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并非要求在众多目击者或公众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亦或是在被害人能够立即知晓财物被抢夺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