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的传唤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传唤时限原则上不得超出十二小时;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如涉及到严重、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此项时长也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具体的传唤时间长度将由处理相关刑事案件事宜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