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被传唤者的召唤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但应始终保持随时响应的状态。若需传唤违法犯罪嫌疑人来配合调查程序,则必须经过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采用传唤证(传票)进行正式传唤。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采用传唤还是拘传的方式,其持续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而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传唤和拘传的总时长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