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竞合时,需依据特定情境予以准确判断与认定:
首先,若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事先策划且意图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或是在实际获取他人财产过程中,为防止受害者激烈抵抗而主动选择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应当将此类情形视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依照抢劫罪予以定罪量刑;
其次,如果行为人在成功实施抢劫犯罪之后,出于掩盖其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等目的,进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则应将此种情况视为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双重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