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嫌疑人所实行的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当限期届满后,应当将其视为自动解除。
2、然而,倘若在该期间内,未能接收到有关案件开庭审理的正式通知,那么便无法排除可能是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依规对案件进行撤销处理。
3、若在此种情况下既未接获任何关于开庭事项之通知书,亦无任何案件撤销的官方通知,那么就有必要对原有的强制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