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提起诉讼且判定有罪之后,涉案人员将不可避免地留下案底。换言之,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对于重大嫌疑人,经过拘留阶段的全面调查,发现其并未涉及任何违法行为时,无需判定为犯罪,只需释放当事人,发放释放证明即可。在这种情形之下,刑事案件将被撤回,而没有非法犯罪行为的人自然也不会留下案底。
然而,如果经过公安部门的深入调查、得到人民检察院的逮捕许可,以及最后由人民法院做出犯罪判定,那么之前涉及到的刑事拘留30天的经历将会成为案底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