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对于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执行取保候审措施:
1.将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处罚的;
2.预计将会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
3.依法应该进行逮捕,然而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妇女,不适宜进行逮捕的;
4.对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通过讯问和审查,如果判定其需要逮捕但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的;
5.已经被逮捕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无法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产生社会危害的;
6.对于拥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会选择出境以逃避侦查,但无需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在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需要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况;
8.在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同样需要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