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成年亦可面临刑事拘留之责。对于年幼之人,倘若其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或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甚至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即刻被察觉;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又意图采取自杀方式逃避责任,或者试图逃离现场;抑或是在犯罪分子企图销毁证据、潜逃等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在未启动正式立案程序之前,对涉案人员进行先期拘留。因此,拘留措施与年龄并无必然联系,未成年同样可能成为刑事拘留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