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被取保候审的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本身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其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有必要给予特殊照顾;
其次,如果经过逮捕程序之后,其法定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且案件未能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的话,也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再者,如果嫌疑人涉及到的罪行相对较轻,并且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罚金等轻微刑罚,那么对于这些人来说,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非继续关押就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当某些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刑罚时,只要他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同样也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