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期间所支付的款项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有可能得到退还。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凭借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机构进行取款操作,以领回当初缴纳的保证金。若被取保候审人无法亲自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则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待公安机关批准后,再由公安机关通过书面形式告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直接汇入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