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我们只展示基本的个人身份信息,而不会涉及任何与曾经受到刑事处罚有关的详细内容。在日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当人们出示身份证件进行验证时,通常只会看到上述基础信息。其背后的原因在于,身份证本身并不具备存储有关服刑等方面的详细数据的功能。除非在特定时刻,例如警方需要调取并比对某些人的详细信息时,才有可能利用身份证进行核实操作。如果某个个体曾经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判处刑罚,那么他们就会被记录为有不当行为的历史,即我们常说的“案底”。此处的案底通常涵盖了某人过去所犯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所留下的印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所谓的案底实际上是指犯罪人员过去曾经经历过的刑事犯罪历史记录,这些档案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妥善保存管理。也就是说,普通民众无法通过一般的身份证来查询到此类特殊的犯罪档案记录。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