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取保候审程序的实施,大体上可以细化为以下三个主要阶段:
首先是取保候审的申请阶段。在此期间,已被依法逮捕或者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乃至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都有权利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司法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是取保候审的决定阶段。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就是否同意该申请做出明确的答复。如果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需要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审批。
最后是取保候审的执行阶段。在这个环节中,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