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寻衅滋事罪,即恣意挑唆、肆意殴击、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产,甚至在公共场合引发混乱,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秩序。而这里所指的公共秩序,既包含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也包括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表现为无事生非、煽动闹事、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者、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等,这些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规范。其犯罪动机往往是通过寻衅滋事的方式,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以弥补内心的空虚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