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则上而言,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只要律师持有相关三证,便可依法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
然而,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等极端情况的案件,须获得公安机关的特别批准后方可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因此,若您所面临的情形不符上述列举的特殊情况,我们建议您向负责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