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相关法律框架下,对于执业律师探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次数并未有任何严格规定,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进行多次与当事人的会面交流。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许多人误以为律师仅进行过一次会面,实际上,他们在幕后所付出的努力和贡献远不止于此。他们的工作重心始终围绕着司法程序的推进展开,而非仅仅局限于家属的需求。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会见环节正是辩护工作的起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发挥着奠定基石的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