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犯罪嫌疑人在遭受逮捕之后,他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与自己选择的律师进行面谈交流。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提起公诉前,每一位犯罪嫌疑人都有机会与相关律师会面商讨。若当事人因经济原因无法自行聘用私人律师,则可由法院委任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关于逮捕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犯的频次,并无硬性规定。但必须注意,律师在会见被依法拘留的人犯时,需出示工作证件及专门的介绍信。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