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的关联性,总结如下几点:
首先,这两种犯罪形式在本质上相互对应,形成一种对偶性的犯罪行为,即行贿与受贿相互依存,无法独立存在。
其次,这种对偶性的关联并非完全绝对,换言之,实施了行贿并不一定会导致受贿,反之亦然。
再者,虽然具备了行贿的行为却未必能得以成立相对应的受贿罪名;而同样地,仅作出受贿的行为也未必就能因此构成对应的行贿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