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何时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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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988年9月9日,国务院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严惩受贿行为。该规定自9月13日施行,至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效时废止。
受贿罪何时成立

一、受贿罪何时成立

根据我国的刑法典,1988年9月9日正式出台了关于受贿行为的相关条款。这一法则的全称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此项规定是在1988年9月9日,由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并且从1988年9月13日开始实施。

然而,随着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正式生效,这部旧有的法规也随之被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受贿罪何时数罪并罚

在某些情況下,受贿數罪並罰可能出現:

1.個人在某固定期限發生受賄罪行後,且在判決宣告前,經過審查卻又發現其尚有其他數項犯罪行為尚未判處;

2.個體在受賄罪判決宣告之後、刑期執行結束之前,被識別出還存在其他未被判決的罪行;

3.個人在受賄罪判決宣告之後、刑期執行結束之前,再次犯下全新的罪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1988年九月九日这一天,国务院正式通过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决议,对贪污和受贿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这项规定自九月十三日起开始实施,直至2007年六月一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生效后才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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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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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的构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对此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现有职务的方便条件,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职务,或者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或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本罪。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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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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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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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贿不成立行贿成立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一方利用职权另一方为了谋取非正当利益行贿,那么行贿罪是成立的。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一方将非法受贿的收益退还或者是上交,那么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受贿与行贿是属于对象犯,司法机关是不能单独处罚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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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立案标准有什么
[律师回复] 行贿罪有个人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如下:
1、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为煤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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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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