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何时成立
根据我国的刑法典,1988年9月9日正式出台了关于受贿行为的相关条款。这一法则的全称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此项规定是在1988年9月9日,由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并且从1988年9月13日开始实施。
然而,随着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正式生效,这部旧有的法规也随之被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受贿罪何时数罪并罚
在某些情況下,受贿數罪並罰可能出現:
1.個人在某固定期限發生受賄罪行後,且在判決宣告前,經過審查卻又發現其尚有其他數項犯罪行為尚未判處;
2.個體在受賄罪判決宣告之後、刑期執行結束之前,被識別出還存在其他未被判決的罪行;
3.個人在受賄罪判決宣告之後、刑期執行結束之前,再次犯下全新的罪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1988年九月九日这一天,国务院正式通过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决议,对贪污和受贿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这项规定自九月十三日起开始实施,直至2007年六月一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生效后才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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