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规定,其构成条件如下:
首先,行为人有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本人或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且涉及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量级,即数额较大;
其次,在上述情况下,被挪用的资金已经连续三个月没有被归还回来;
第三,行为人即便没有占用上述资金满三个月,但所涉金额巨大,并将这些款项用于了牟取个人利益的营利性活动;
最后,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供本人或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如果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也同样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