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掩盖或隐藏涉及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种不法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及其来源和性质,如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都应没收那些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者所获取的收益及相关收益,对此类罪犯应予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可以并处或者单独适用罚金;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应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可以并处或者单独适用罚金:
(1)向对方提供资金账户以便洗钱;
(2)把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进行洗钱;
(3)利用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来转移非法资金;
(4)跨越国界转移资产以逃避追查;
(5)采用其他手段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如果是单位犯了上述罪行,应对该单位施加罚款的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