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集资并非单一独立的犯罪行为名称,其实际上包含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两个罪行类型。对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该犯罪主体应该是一般的公民或者组织,即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其次,对于该犯罪行为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仍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单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时,这种犯罪意图通常表现为单位的领导层、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他们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某种特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实现。单位犯罪意图是单位全体成员的共同认知和意志,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知和意志有着明显的区分;
再次,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表面上看起来像是一种资本运作的过程,即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聚集起来,让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这种行为往往涉及到大量的人群,涉案金额巨大,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最后,从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它表现为未经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通过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同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偿还本金利息或提供其他回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