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陕西省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项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对于那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自行创业、以个人身份参与养老保险的人员,其缴费基数应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这七个档次进行设定,同时按照20%的比例缴纳该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缴费基数档次的选择应根据参保者自身的经济状况而定,一旦确定,在本年度内便无法再行更改。缴纳时间应从缴费标准公布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底,需要一次性支付全年的费用。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若在当年缴费标准公布之后至10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金,则无需支付个人利息;
然而,自11月1日起将会开始收取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