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经过劳动仲裁机关确认为具有事实雇佣关系之后,劳动者有权向相关劳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请求其敦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的补缴社会保险义务。在这里所说的“补缴社保”,通常是指在个人面临购房、落户以及办理退休等重大决策时,由于自身累积缴纳的社会保险期限未能满足享受特定福利待遇的要求,因此必须对过去未曾足额缴纳的月份进行补充缴纳,以确保能够充分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