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对金融活动的规范管理秩序,同时也涵盖了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构依法惩处犯罪活动的正常运转过程。尤其值得强调的是,该罪行重点破坏的是国家核心金融管理制度。具体而言
1.本罪名所涉及的首要客体乃是国家设立并实行的金融管理制度;
2.紧接着,便是司法机关秉持公正原则进行的正常执法活动;
3.此外,本罪还涉及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走私犯罪等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4.最后,为了掩盖、隐瞒这些非法资金的来源及性质,犯罪分子会采取各种手段实施洗钱行为。在犯罪构成上,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至于主观方面,则必须是出于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