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通常情况下,拘留期限为14天,但最长可达37天;
二、若公安机关认定其拘留人需要进行逮捕,则必须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此予以审查批准;
另外一方面,在特殊状况之下,如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关领导的审批,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由1日至4天调整;
三、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体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领导的审批,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审查批准申请时间则可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