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若其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其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所不同,但由于涉及到公款等重要敏感事项,因此不能简单地予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通常依据贪污金额以及犯罪情节进行裁决,严重者甚至可以被判处死刑。
2.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该罪名的构成要素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客观行为和结果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其责任形式则为故意,且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其中,故意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明知自身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将会导致公共财产受到损害,同时还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当贪污对象为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的公共财产时,其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相似;而当贪污对象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的公共财产时,其非法占有目的又与侵占罪中的不法所有目的相吻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