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期通常限定在三十七天之内。
然而,这并非暗示着嫌疑人员会在三十七天的时限结束后自动获得自由身。在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过程中,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最多达三十天;随后,检察机构还有七天的审查期来考虑是否批准发布逮捕令的要求。若此期限内仍未得到批捕授权,嫌疑人员则有可能被撤销羁押或调整其他强制性措施。
至于最终如何处理,需根据具体案情以及司法机关的决策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