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所规定的"退赔",即是要求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对其在犯罪过程中非法获得的财产进行退还或赔偿。这其中,不仅包括已经用于个人消费或损毁的财物,也包含了犯罪分子将这些违法所得再次进行使用、挥霍或破坏的情况。而对于那些通过追缴和退赔方式获取的违法所得,如果它们原本属于受害者的合法财产,那么就应该尽快地予以归还。
其次,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问题,这实际上是他们承认自己有罪并表示忏悔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