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需为被害者提供律师服务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可考虑与其家属取得联系,以获得其协助与支持。
同时,应积极寻求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机会。
2、作为辩护律师,可依法享有会见以及与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类似的通讯权利。同样,其他辩护人员在经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也同样可行使此项权利。辩护律师如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授权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有权请求会见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看守所则必须在收到申请后尽快安排会面,最晚不得超过48个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