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主动投案之后,并不能必然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主动投案有助于减轻其刑事责任或是给予从轻处理。而取得取保候审资格则需要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对其施加独立适用之附加刑;
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应确保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带来任何社会危害性;
再次,若被告患有严重疾病或处于孕期阶段,采取取保候审亦不应导致社会危害性;
最后,若被告已被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