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申请程序。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本人,以及其合法代理人或近亲,均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同时,已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其律师也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2、审批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决定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则需要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申请,则不予批准。如未获批准,应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3、执行程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或盖章,明确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归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