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特殊情形下,经过县级或以上级别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审查并批准逮捕的期限可在原定的三天基础上适当延长,具体延长时长为一至四个工作日不等;
2.针对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性质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同样需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才有资格将审查及批准逮捕的期限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