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认定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当事人来说,他们通常面临着双重指控。
然而,即便这些指控得到确认并最终定罪,其刑事记录也将持续存在,无论时间过去多长。这是因为“一事不再理”作为刑法处理中的基本准则,已明确规定若犯罪人的不当行为已经通过法庭审判定罪,那么他们就必须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再次依据同一罪行对其处以双重惩罚。因此,涉案人员可能会遭遇两次判决,但同时也有可能仅受到一次判决。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第二次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在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作出判决时,只有一个固定的量刑标准,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