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刑法法规之相关条款,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侵犯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同时也被视为具有行为犯和危险犯性质的犯罪类型。其主观状态主要是以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为主导。在客观方面,只要实施了追逐竞技、过度饮酒后驾车、超员逾规或超速行驶程度严重,乃至在违法情况下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等具体行为,即构成此项犯罪。在此过程中,并不要求必须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仅需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即可触发刑法的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