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际操作中,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拘禁措施并发送了刑事拘留通知书给其家人时,当事人及其家人家属是否签署并不影响该通知书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可依法对其实施先行拘留:
首先是正在预备实施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其次是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的;再次是在其居住地或身边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第四是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第五是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第六是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
最后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