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指控为犯罪之人可与辩护人进行会面交流。
2、从侦查机构对其进行首次询问或实施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之日期开始,犯罪嫌犯便获得了派遣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
然而,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唯独只能委任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角色。
此外,如其他辩护人均已依法取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可以与监禁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联系。
3、受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构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而公安机关则应在收到请求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相应的安排。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