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自犯罪嫌犯首次接受官方审讯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相关辩护律师即可合法地与当事人进行面谈交流。
2、若辩护律师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来自律所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发的公函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看守所应立即为其安排相应的会面机会,且最晚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的时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