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代社会生活的历程中,我们时常会遭遇一些案情,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方的羁押后,他们便无法与其家属及亲友见面交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通常会选择委托专门的律师前往看守所与他们会面交谈。但是,委托律师会见犯人并非毫无限制,其中包括了会见的具体时限以及次数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就律师会见犯人的时间而言,每一次的会面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小时,而每个月的会见次数则最多为1至2次。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对于那些身处看守所的服刑罪犯来说,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他们的会见日期,而是需要由看守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看守所都会设定每月固定的会见日期供服刑人员使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