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人的时限问题,一方面,由于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律师与其当事人的会面时间被严格限制在每一次不超过一小时之内;另一方面,每月能进行的见面次数也有所限制,最多仅为1-2次。
2.当辩护律师持有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合法执业证书、以及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签署的正式委任状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通行证时,有权利请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此情况下,看守所应立即着手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48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