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审判过程中,律师与被告人的会面主要目的在于深入了解案件详情、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确认、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精心策划辩护策略等方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律师享有与被告人进行会面的权利,此种会面不受任何形式的监视或监听限制。这一条款充分保障了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流自由,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