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需要在拘留期结束之前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检察院提交关于是否对其进行逮捕的申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所能采取的最长期限为将其拘留至三十个自然日。而检察院则需要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就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定。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需立即释放该名嫌疑人。因此,从理论上讲,公安机关释放嫌疑人的时间应该在拘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以内,但实际操作中,这还会受到检察院决定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